信息来源:张月梅的商标文
最近电影《消失的她》热映,有文章指出相关公司早于今年2月份就开始申请注册60多件“消失的她”和“消失的她 LOST IN THE STARS”等商标。对影视剧名称的商标保护也是企业不得不做的选择,因为总是有人想要抢注商标,特别是那些作为品牌使用寓意美好的影视剧名更是成为某些人的重点目标。
比如腾讯视频出品的美食探索记录片《风味人间》,这个纪录片名使用在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上都给人以美好遐想,特别是在与食品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上,更是天然具有吸引力。于是就有人挑着商品类别申请注册了“风味人间”、“风味东方”多件商标。
为什么说挑着商品类别注册商标呢?因为在关键的主要类别上,腾讯公司自己先申请了“风味人间”商标。比如在第43类的住所代理、备办宴席、餐馆等服务上、在第35类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等。腾讯公司的商标申请时间为2017年10月,早于该公司对向社会发布《风味人间》纪录片预告的时间2017年12月,已经做到商标保护先行了。
我很赞同腾讯公司只在重点商品和服务注册上商标的选择。因为腾讯公司出品的作品实在太多了,如果每个作品的名字都全类注册,对公司是一种重大的负担,也浪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但这也不表示,腾讯公司就会放任其他无关人员注册自家的作品名称为商标,一旦发现他人有注册行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还是相当及时。
腾讯公司就对自然人张某注册在21类、29类、30类等商品上的多件“风味人间”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也得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支持。该案判决对于“难谓善意“的注册商标行为,突破商品服务区分表的局限,进行了坚定的打击。
比如在第30104824号“风味人间”商标案(2021)京73行初7083号行政判决书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文字“风味人间”构成,从视觉效果看差异极小,故应认定构成相同标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或厨房用容器、杯、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备办宴席、餐馆等服务相比,两者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虽属于不同类别,但均属于消费者日常生活中与餐饮密不可分的商品或服务,在服务对象、消费群体方面具有极高的重合性,应认定具有密切关联的商品或服务。且如前文所述,《风味人间》纪录片的宣传日期早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该记录片在预告发布时经过宣传报道而具有一定知名度,且“风味人间“并非中文固有组合的词汇,具有一定显著性。第三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对即将上线的《风味人间》纪录片理应知晓,其仍在与该纪录片美食主题密切相关的家用或厨房用容器、杯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主观上难谓善意。此外,经查第三人还在不同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个带有“风味人间”、“风味东方”等字样的系列商标,从其申请注册前述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类别看,其恰好避开了原告已经申请注册“风味人间”、“风味东方”系列商标的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这进一步印证了第三人申请注册诉请争商标难谓善意。故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判决中强调了两次“难谓善意“。我想这也是本案的关键点所在。我一直认为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已不适合当下企业多类别经营的现状,也不符合公众对一个品牌在多品类商品服务上使用的认知。我认为只要能够导致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件商标就不应该并存。而缺乏善意是导致混淆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这些缺乏善意的商标使用人在实践中会通过包装、宣传等多个手段努力让公众把自己商标识别为他人商标,以达到傍名牌的目的,导致公众混淆商品来源是大概率事件。
该案也充分说明,无关人员不要抢注他人影视剧名称为商标,不要把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当作尚方宝剑,区分表不过就是一个参考而已,具体如何适用,还要在个案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影视剧权利方也不要担心被抢注商标,相信法律肯定会保护诚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