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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味千”非彼“味千” 商标侵权要担责

2012-05-15
                      新闻来源:南国早报               
                【案件回放】
              1997年8月20日,某餐饮集团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味千”文字加图形商标,用于临时流动餐馆、咖啡馆、自助餐厅、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部、酒吧间。之后,该餐饮集团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国内多个城市开设了约400多家连锁店,专营日式拉面餐饮服务。餐饮集团连锁店生意的红火,加上大量的广告宣传,“味千”商标在我国餐饮市场中有了一定的知名度。2007年8月15日,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7年8月19日。
              2010年6月,南宁市某路段新开一家拉面馆,该拉面馆以“××味千拉面”为字号,使用“××味千”字样及图形标识,该店在店铺招牌、点菜单、结算单、充值卡及使用说明上均使用了“××味千拉面”、“味千”等字样和图形标识。拉面馆所使用的“味千”文字与“味千”注册商标字形相同,拉面馆仅在图形标识的微小处作出了变动。拉面馆的前述招牌、标识使顾客乍一看误以为是味千餐饮连锁店。该餐饮集团认为拉面馆的行为对集团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遂起诉要求拉面馆停止侵权行为及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味千拉面馆所使用的“味千”文字与涉案注册商标的“味千”字形相同,所使用的图形标志仅存在细微的区别,整体高度相似。拉面馆在其经营场所和活动中突出使用与味千餐饮集团注册商标“味千”相同的文字标识和相近似的图形标识,普通消费者在一般情况下很难区分开两者,容易导致公众误解,误以为××味千拉面馆得到了该餐饮集团的授权,或是其连锁店。××味千拉面馆的行为侵害了餐饮集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遂判决××味千拉面馆停止在其招牌、点菜单、结算单等服务用品上使用与“味千”相同的文字及相近似的图形标识,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至工商局办理字号变更手续,同时赔偿某餐饮集团5万元经济损失。
              【律师评析】
              商标权侵权在现实中经常发生,尤其是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经常遭到不良商家的恶意侵权。这些侵权行为一方面侵害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也扰乱了市场的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应依法予以打击。
              根据我国《商标法》、《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而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均系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本案,××味千拉面馆在某餐饮集团注册“味千”商标之后才成立,未经该餐饮集团的许可便在其商品和服务标识中使用与其相同字形、相似图形标志的商标,并将“味千”这一与涉诉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同行业中突出使用,造成了公众的误会,侵犯了某餐饮集团的“味千”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被侵犯后,被侵权人有权获得赔偿。我国《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述利益或损失难以确认的,则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因餐饮集团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失或者××味千拉面馆因此获得的利益,法院遂酌情判决××味千拉面馆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林仁聪
            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