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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商行销售假冒涂料遭行政处罚

2012-07-18
               

本报讯 近日,海南省儋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儋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儋州市检查一商行时,发现其店内摆放的42桶涂料涉嫌商标侵权。此案随后移交儋州市工商局立案调查。因当事人申请复议,此案目前已作出第二次行政处罚决定。
  经儋州市工商局调查,当事人于2011年4月18日至6月1日分别从3个物流运输服务公司托运42桶涂料到该商行销售,进货价共计5382元。这42桶涂料的包装、商标标识、外观属性与阿克苏诺贝尔太古(国际)有限公司属下的著名品牌的“多乐士”系列产品相似。当事人不能提供出有效的证据来证实其所销售多乐士商标注册系列产品的合法性,也无法说明其进货的合法来源证明其销售的商品不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上述产品经“多乐士”商标利益人阿克苏贝尔太古漆油(广州)有限公司、阿克苏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证明,均为商标侵权的产品。当事人于案发前已销售部分托运回来的同类产品,因当事人无建立登记台帐,无法计算案发前非法营业额。因此,本案非法营业额已无法全部算清。
  儋州市工商局依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侵权多乐士系列产品42桶,罚款人民币1.16万元。
  当事人对儋州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以上述同样理由向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而儋州市工商局认为,此案并未认定“非法经营额5382元”这个非法经营数额为全部的非法经营额。该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称的“非法经营额5382元”,指的是此案当场查扣仍未销售商品经营额部分的非法经营额。决定书并清楚说明,案发前当事人已销售部分同批同类产品,因申请人无建立登记台帐,无法算清此案的全部非法经营额。另外,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票据材料查看,当事人销售被“多乐士”商标利益人认定为侵权商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商品),已查清非法经营额实际为11861元。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充分听取上述双方意见,认真进行审查,于今年4月决定要求儋州市工商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据悉,近日,儋州市工商局已重新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决定书”。(郑邦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