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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商标之争应以和为贵

2012-07-25
作者: 朱妙春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鸿道集团)提出的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申请作出裁定,驳回鸿道集团相关诉讼申请,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关于“王老吉”凉茶纷争愈演愈烈,很多专家学者就其中所反映出的问题发表了相关意见。对于上述问题,笔者也进行了思考,以供探讨:
一、关于“红罐”王老吉包装装潢的权属问题
  该问题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关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问题,与商标专用权是两回事。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权利主体是该商品的经营者,即生产者、销售者(包括营销者),该权利与商标专用权可以分离,即可以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主体。因此,“王老吉”注册商标属于广药集团,但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可属加多宝公司所有。
二、关于损害商誉问题
  6月29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官方微博刊登:“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经侦支队与上海市工商局嘉定分局经检支队,在上海市查封了上海市尤永商贸公司经营、由加多宝公司5月12日生产的带‘王老吉’商标的凉茶480件’,经核实与事实不符。警方接举报后,两部门依法检查了该处相关货品,报道解读成‘查封’系误读。”该问题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损害商誉”问题。若媒体将“检查”误报为“查封”的信息来源于加多宝对手的话,则媒体与商业对手均应承担损害商誉的责任。
三、关于“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的期限问题
  加多宝公司此前曝鸿道集团一直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向广药集团支付商标使用费至2012年5月,广药集团虽收下此费,但认为是加多宝公司单方面的行为。但是,如果广药集团不认可此笔费用,应当及时退还加多宝公司,以明示拒绝,否则应视为合同继续有效。加多宝公司在商标许可使用的有效期内所生产的红罐王老吉产品,在许可使用期满后应停止生产,但对已生产的部分仍应有合理的销售期限。同时,据悉加多宝公司作为申请人已于6月初在北京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另行提起仲裁,提出2003年5月2日鸿道集团与广药集团签订的,并于当年6月30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许可协议是有效的,协议有效期至2013年1月,指控广药集团违约。如事实确实如此,那么双方理应按照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即加多宝公司在该日之前使用“王老吉”商标是合法的。
四、民族品牌应共同保护,商战之争应以和为贵
  商标纠纷实际上是企业的经济纠纷、市场纠纷,旷日持久的诉讼只会拖累双方,因此和解双赢是最理想的结果。之前,苹果公司与唯冠科技相关商标纠纷以和解告终。同样,王老吉品牌之争,笔者也希望双方最终能以和解而告终。广药集团将“王老吉”注册为商标具有远见卓识,加多宝公司将其打造成“中国第一品牌”功不可没,希望双方能握手言和,用更多的精力来共同打造更好的民族品牌。
  近日,广药集团副总经理倪依东表示:“加多宝公司在国内长期生产和经营了红罐王老吉凉茶,他们对这个品牌作出大量的贡献,我们相信加多宝肯定会对这个品牌有深厚的感情,因此我们欢迎包括加多宝在内的诚意伙伴前来洽谈,携手做强做大王老吉凉茶。”对此,在双方均有诚意、能够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笔者希望加多宝方面也能作出积极的回应。从某些角度看,如果双方有和解诚意,这对“王老吉”品牌发展都将是一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