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
提供高端餐饮服务的北京天地一家餐饮有限公司(下称天地一家公司)日前在一起经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商标侵权案中获得胜诉。但在收到该判决书后,天地一家公司并不满意判决中的赔偿金额,已于近日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该案被告为北京金融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下称金融街购物中心)和北京秀天地东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秀天地公司)。2011年12月30日,天地一家公司工作人员与有关公证机构的公证人员在金融街购物中心领取了一份《购物指南》,发现其中一页标明“秀·天地一家”等字样,该页面主要内容为介绍秀天地公司在该购物公司中心所提供的餐饮服务。
随后,天地一家公司将金融街购物中心和秀天地公司诉至法院。该公司诉称,其拥有餐馆服务上的“天地一家”文字商标,上述两被告擅自在宣传彩页上假冒其注册商标,已构成商标侵权。而且上述《购物指南》中对秀天地公司店面的展示及介绍与其“天地一家”店面的装修风格和经营环境极为近似,此举极易造成消费者将该店面误认为“天地一家”的分店,两被告的此举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金融界购物中心答辩称,其为物业管理公司,向商户出租房屋,并未从事餐馆经营。被诉的《购物指南》也只是为了方便引导顾客,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故意,实际上也未诱导消费者,因为秀天地公司是在该宣传册印制后才取得的餐饮经营资格,并且名称已变更为“秀天地名餐会”。秀天地公司则表示,
《购物指南》并非由其制作,在对外宣传时,该公司从未使用过“天地一家”字样,原告所指“商标侵权”不成立。
该案一审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主要认定金融街购物中心在《购物指南》中使用“天地一家”字样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使用,已侵犯天地一家公司注册在餐饮服务上的“天地一家”注册商标专用权。但由于天地一家公司未能证明被诉侵权的《购物指南》内容由秀天地公司提供或与之有关,而且秀天地公司经营餐厅的名称、装潢等均与《购物指南》中的介绍不符,因此秀天地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金融街购物中心停止使用上述《购物指南》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据天地一家公司近日上诉称,一审判决的“判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明显过低”。
截至发稿时,记者未能联系到金融街购物中心和秀天地公司相关负责人。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杨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