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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使用商标门店招牌构成侵权

2013-03-13
                         新闻来源:眉山日报               
                日前,四川省眉山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涉及的商标是家喻户晓的白酒品牌—“茅台”。
              眉山市东坡区某烟酒茶经营部未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许可或授权,擅自在其门店招牌上使用了与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一致的“贵州茅台”文字和“MOUTAI上红下蓝”图形。贵州茅台认为该经营部这一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且属于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经营部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该经营部业主认为其销售的白酒是正规渠道进货而来,且系贵州茅台下属子公司生产的白酒,所以使用“茅台”的文字或图形商标并不侵权。
              对此,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经营部在其门店招牌上完整、显著地使用了“贵州茅台”文字和“MOUTAI上红下蓝”图形,从左至右分别为:“MOUTAI上红下蓝图形、贵州茅台集团、某经营部”。此种使用并未取得贵州茅台的授权或同意,属擅自使用。同时,贵州茅台的文字和图形商标与其商铺名称并列排放,客观上会使得普通消费者在认知上对权利主体产生混淆和误认,认为其系贵州茅台的特许经销商,其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的故意,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该经营部停止侵权,在媒体上登文道歉,并赔偿损失3万元。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商家,为了扩大影响或招揽顾客,部分商家会将自己销售商品的相关文字和图形商标制作成店面招牌。如果此种行为未得到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或授权,即使其所销售的是正规商品仍有可能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记者廖文凯
            李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