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北京晨报
贵州茅台镇一家名为金茅的酒厂打算为自己生产的白酒注册“金茅”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与茅台酒厂的“茅”注册商标近似,而未获批准。在申请复议被驳回后,金茅酒厂将商评委起诉至市一中院。北京晨报记者昨天(30日)从一中院获悉,法院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决定。
2008年10月,金茅酒厂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申请将中文“金茅”及图形,指定使用于酒(饮料)、烧酒等商品上。商标局审议后,认为金茅酒厂申请的商标与茅台酒厂名下的注册商标“茅”和“茅MOU”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金茅”商标未予注册。金茅酒厂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仍被驳回。
为此,金茅酒厂将商评委起诉至市一中院,认为“金茅”及图形商标与茅台酒厂的“茅”、“茅MOU”商标在文字构成、图形风格、含义与发音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