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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峰龙井” 商标之争尘埃落定
2015-01-12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日前,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浙江省茶叶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杭州狮峰茶叶公司使用 “狮峰龙井”或“狮峰西湖龙井” 文字的行为,
系用以表明其销售茶叶的产地及品种来源,并无不当。但杭州狮峰茶叶公司今后在使用
“狮峰龙井”文字或标识时,特别在其茶叶商品包装上使用时,应合理避让浙江省茶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陈洋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