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国家工商总局网站
我国的商标制度是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商标制度的每一次变革都与改革和开放的需要紧密相关,目标是服务于我国的经济、法治和社会的发展进步。我国在改革开放中确立了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两项重要原则,这两项原则指导和规范着我国商标制度的发展变革。
驰名商标的概念,源于发达国家的国内法律制度与实践,经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WTO知识产权协议在国际层面得到延伸和推广。我国也在加入巴黎公约后引入了该概念,并将条约中的规定纳入国内法。驰名商标的认定,仅是驰名保护规则的适用条件的认定,也即商标审查机关或法院需要先认定涉案商标是否是“在我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才能决定是否对其予以更高水平的法律保护。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脱离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需要来认定驰名商标,是一种逻辑不通的行为:一个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相关公众自己是很清楚的,如何需要政府来告诉相关公众“你们对这个商标是熟知的”?这种用于提高品牌知名度的宣传其实并不需要援引驰名商标的“头衔”,但商家热衷于在品牌宣传中使用这个“头衔”,因为这个“头衔”带给商家另外一个好处:相关公众会相信经过政府认定的驰名商标不仅知名度高,而且商品质量和企业信誉都已经经过官方核实,而实际上并非如此。
脱离具体案件的驰名商标主动认定、批量认定实践本身只是浪费了行政资源,与驰名商标作为一种法律实践的性质发生偏离。2013年修改商标法时在第十四条中增加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在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制度改革中,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来转变政府职能是关键。在深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改革工作中,应当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发挥企业作为商标品牌建设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树立商标品牌意识;三是切实加强商标的保护,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四是努力完善商标品牌服务能力,支持独立第三方对我国商标品牌开展社会化、市场化评价;五是主动参与商标领域国际规则制定,提高我国在商标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