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四川知名的短视频博主“敬汉卿”(如无特殊说明,本文中的“敬汉卿”均为该自然人)拥有450多万粉丝,近日却遇到了烦心事:他的账号——也是自己用了22年的真实姓名——被“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以下简称“知桥电子”)抢注成了商标。
“知桥电子”还发来信函称:自己是“敬汉卿”注册商标的持有人,该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节目、视频节目制作和下载等相关服务上,“敬汉卿”作为运营的微信、腾讯、头条公众号,“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希望“敬汉卿”及时更名,否则将委托律师发函、要求各大视频网站查封。
“敬汉卿”商标被“知桥电子”抢注了,“敬汉卿”本人还可以继续使用这个名字吗?如果继续使用是否侵犯“知桥电子”的商标专用权?是否需要赔偿?“敬汉卿”该如何维权?
面对“敬汉卿”被恶意抢注,大家纷纷给“敬汉卿”支招、支持其依法维权;当然,支招、维权的过程也是针对性很强的普法过程:
一、“敬汉卿”可以继续使用自己的名字吗?
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该条款是专门为防止恶意抢注而设立的。“知桥电子”在申请商标之前,“敬汉卿”已经是拥有数以百万粉丝的知名博主了、其影响力不容小觑。因此,“知桥电子”无权禁止“敬汉卿”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自己的名字。
二、“敬汉卿”是否侵犯了“知桥电子”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由此可见,所谓侵犯商标专用权是指没有经过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或销售使用此类商标的行为;《商标法》列出了七种侵权形式。
“敬汉卿”有权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自己的名字、不需要“知桥电子”的许可,显然不属于上述行为、“商标侵权”无从谈起。
三、“敬汉卿”是否需要进行赔偿?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知桥电子”并未将“敬汉卿”商标投入使用、没有“实际损失”;“敬汉卿”也没有侵犯商标专用权,自然谈不上赔偿。
四、“敬汉卿”应当如何进行维权?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所谓“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他人合法拥有的、商标以外的在先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版权、企业字号权等。
将此项规定纳入《商标法》,一方面对商标注册申请人进行宣传、教育;另一方面也是对恶意抢注者的震慑;还是对被抢注者的法律救济。
可见不是“敬汉卿”侵犯了“知桥电子”的商标专用权,而是“知桥电子”抢注行为侵犯了“敬汉卿”的姓名权:“敬汉卿”可以在5年内、依《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五、“敬汉卿”取得标志性胜利
“知桥电子”恶意抢注激起众怒:有人根据“天眼查”的信息,发现“知桥电子”注册资本仅为20元;有人则经过检索发现“知桥电子”还抢注了“农村四哥”、“农人丫头”、“落星解说”、“糖小姐的闺蜜圈”、“搞笑辣条哥”等知名博主或漫画名称……
面对大家的口诛笔伐,“知桥电子”主动联系“敬汉卿”团队负责人,协商无偿转让“敬汉卿”商标。商标转让的合同由“敬汉卿”团队撰写;“知桥电子”则要求“敬汉卿收到商标转让文件后,删除此前发布的与“敬汉卿商标”相关的帖子,并发布声明“双方已和解”。
六、启示
1、我国实行“自愿注册”原则
《商标法》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商标经过注册,即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注册)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因此,注册商标能够比未注册商标获得更全面更有力的保护。
是否通过注册获得这种保护,由商标使用人自由选择——这便是“自愿注册”原则,使用未注册商标是合法的,在异议和无效程序中对使用在先的、已有一定声誉的商标权利加以救济,达到公平的目的。
2、恶意抢注泛滥,是妥协的结果
类似的抢注案件早已经存在,包括“papi酱”、“一条”等也遇到过类似困扰。
由于大多数被抢注者不是商标专业人士,他们在商标初审公告阶段根本不知情、无法及时提出异议;等该商标已经注册成功、发来电函时也不清楚如何维权而妥协。
3、共同抵制恶意抢注
恶意抢注能够得逞、敲诈勒索屡屡成功,不仅使被抢注者深受其害,而且也影响到司法公平;政协代表提出《关于规范使用知名作家姓名及笔名注册商标的提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次修改《商标法》时在第四条新增一款: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面对恶意抢注,以前罕有人站出来讨取公道。今天“敬汉卿”则大声疾呼、得到社会的积极响应:纷纷站出来提供法律援助,并取得了可喜的胜利;更可贵的是唤醒民众:让社会各界开始关注商标抢注问题;让大家团结起来一起维权、让更多受害者参与进来,共同抵制抢注商标的恶意行为。(赵文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