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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迪奥尔公司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2019-10-08

 

 

 

             

            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情简介

 

 涉案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第1221382号商标,申请人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以下简称迪奥尔公司)。申请商标的原属国为法国,核准注册时间为2014416日,国际注册日期为201488日,国际注册所有人为迪奥尔公司,指定使用商品为香水、浓香水等。

 

 申请商标经国际注册后,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相关规定,迪奥尔公司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向澳大利亚、丹麦、芬兰、英国、中国等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20157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国际局发出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全部指定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在法定期限内,迪奥尔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遂驳回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迪奥尔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未支持迪奥尔公司的诉讼主张。迪奥尔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并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案件背景

 

 该案在2018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庭审以“全媒体”方式进行了全程直播,国内外多家新闻媒体、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识产权学者代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代表、部分驻华使节以及社会公众旁听了审理过程。该案和单纯在国内商标申请注册案件不同,充分体现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主导作用,中国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对涉外公司的合法权益提供平等的保护,进一步树立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

 

               意义与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迪奥尔公司立体商标行政纠纷一案,平等保护了中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进一步树立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的司法审查程序,纠正了商标行政机关关于事实问题的错误认定,强化了对行政程序正当性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瑜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