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中国工商出版社
案情
1995年11月,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简称“天丝公司”)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简称“合资公司”)等签订《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合同》(后称“95年合资合同”),约定合资公司产品的商标是合资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天丝公司提供合资公司产品配方、工艺技术、商标和后续改进技术。天丝公司与合资公司先后就红牛系列商标签订多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资公司支付了许可使用费。天丝公司和合资公司均对“红牛”系列商标进行过维权及诉讼事宜。后合资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享有“红牛”商标权,并判令天丝公司支付广告宣传费用37.53亿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合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合资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院。2020年12月21日,最高院就“红牛”系列商标权属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次明确“红牛系列商标”权利归属天丝公司所有。
焦点分析
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使用的法律界限厘清。在该案件的判决书中,最高院明确:“红牛系列商标”商标权属关系明确,合资公司使用是基于天丝公司的授权许可。判决认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是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两种方式。判断是否构成继受取得,应当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就权属变更、使用期限、使用性质等有明确约定,并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在许可使用关系中,被许可人使用并宣传商标,或维护被许可使用商标声誉的行为,均不能当然地成为获得商标权的事实基础。最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案中,双方以“95年合资合同”为焦点展开争论。其中“95年合资合同”明确表明,天丝公司对合资公司是商标许可使用而非商标转让,天丝公司作为红牛技术配方和商标提供者,应保有对其所涉及的红牛配方、技术工艺以及商标的控制权。且针对合资公司强调的,依照“95年合资合同”第19条,其对当时尚未申请注册的涉案商标也享有权利。最高院认为,“95年合资合同”第19条约定的“资产”并非法律上的概念。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审计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合同约定的资产应为商标使用权而非商标权。
此外,最高院还特别指出,在合资公司与天丝公司长达二十年之久的商标许可使用关系中,合资公司并未对商标权利归属提出异议,反而一再作出尊重天丝公司商标权的保证。此外,合资公司不仅曾以商标使用人的名义进行维权,还曾经以天丝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诉讼。上述事实足以表明,天丝公司与合资公司之间就涉案商标曾经存在过长期的许可使用关系。因此,合资公司主张的“95年合资合同”约定了商标归属于合资公司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院对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予以了确认。
“商标贡献论”与商标所属权关系的厘清。此案另一个焦点是,合资公司提出的“商标贡献论”与商标所有权的关系。合资公司主张其为涉案商标的实际使用人,为商标商誉提升作出了巨大贡献,为部分商标进行了设计,为商标注册清除了障碍,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享有商标权。
针对其“贡献即掌权”的主张,最高院在判决书中表明:首先,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的约定,设计商标、为商标注册提供帮助,均非《商标法》上取得商标权的法定要件。其次,“红牛系列商标”商标权属关系明确,合资公司使用是基于天丝公司的授权许可。许可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已经有了明确约定,合资公司使用并宣传“红牛系列商标”并不能取得商标权。最后,根据《商标法》规定,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也即应当维护被许可使用商标的声誉。合资公司据此主张享有商标权,缺乏法律依据。商标声誉和知名度的提升,首先是基于产品良好的质量,尤其是对本案所涉及的饮料产品而言,良好的产品质量才是商标声誉累积的关键因素。本案中,天丝公司在商标许可期内许可合资公司使用商标的同时,还许可合资公司同时使用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不仅允许合资公司借助其在国外近似商标及产品上形成的商誉,甚至还在合资公司成立之初为其提供广告费用,因此天丝公司并非如合资公司所言对“红牛系列商标”知名度提升没有付出。
此外,在商标合资公司也针对“红牛系列商标”的产品进行了市场推广和广告投入,并取得了高额的销售收入,而且其在每年的企业成本支出中已经将相关广告宣传投入予以了列支扣除。因此,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红牛系列商标”及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已因商标使用以及同时伴随的技术许可获得了足够的回报。由此,合资公司主张享有或与天丝公司共有商标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最高院也未予以支持。
后续维权裁定
在“红牛商标权属纠纷案”最高院一锤定音后,天丝公司作为“红牛系列商标”权利人的合法身份进一步得以确认。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1年4月,天丝公司向各地方法院针对销售非天丝公司合法授权企业生产的红牛产品的主体提出了行为保全申请。2021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相继依法作出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停止销售非天丝公司合法授权企业生产的红牛产品,更好地维护了天丝公司作为“红牛系列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启示
“红牛系列商标”权属案引发中外关注,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2020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值得关注的是,此案以37.53亿元的标的额成为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开展以来以判决方式审结标的额最大的案件。同时此案判决明确了红牛系列商标归属于天丝公司的事实,厘清了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使用的法律界限,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彰显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基本原则,是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助力改善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商标授权是大多数跨国企业拓展中国市场时采用的合作方式,“红牛系列商标”权属案的审结对营造我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的示范意义。
在司法层面,各地禁令的相继出台也进一步传递了国家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号。“红牛系列商标”在品牌维权和打击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的这些案例和实践,一方面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为规范市场秩序作出了积极贡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培养和强化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时也验证了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的双层救济手段,有助于充分、及时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途径。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的双管齐下,定将成为推进我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