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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交流 | 基于保护私有权利的商标异议应如何选择切入点

2022-08-08
 

                   新闻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商标异议是以商标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正当的理由和必要的证据为基础,通过阻止被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以维护公共利益、群体权益或保护私有权利。商标异议时若要获得较好的效果,选择合适的切入点至关重要。以下,笔者结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就基于保护私有权利的商标异议应如何选择切入点,谈一些个人认识。
                一、商标异议适用于保护哪些私有权利
                
   在商业领域,需要保护的私有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名称权、肖像权等。具体到商标领域,可以作为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以获得专用权的私有权利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各种因在先申请或登记取得的专属权利或排他使用权,如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另一类是虽未取得专属权利或排他使用权,但权利人通过合法行为已使其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标识标志,如产品外观、商业标识、作品名称、人物形象、美术图案、声音、立体造型、企业商号、个人姓名、个人肖像等。
                
   当以上各种商标领域所涉及的私有权利被他人作为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初步审定公告时,相关在先权利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商标异议程序寻求对其应享有权利的法律保护。
                二、商标异议用于保护私有权利时应如何选择切入点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基于该法第十三条等条款,任何法人或自然人可以基于该法第四条等条款,对相关商标提出异议。具体到涉及私有权利保护的商标异议,可视不同情形从以下五个方面选择合适的切入点:
                (一)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当某个获准初步审定公告的申请商标,与权利人在先使用的已注册商标于不同商品或非类似商品上构成相同或近似,或者与权利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构成相同或近似,并且权利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标识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市场影响力,具备认定驰名商标所需条件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等规定及有关要求,通过异议程序和驰名商标认定程序,请求商标审查部门对申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在异议理由中,异议人须明确主张其在先使用商标在申请商标申请时已属驰名商标。在异议材料中,须提供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有效证据。
                (二)请求相同(近似)驳回保护
                
   如果权利人认为某个获准初步审定公告的申请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构成相同或近似,或者商标在先申请人认为某在后申请商标与其在先申请并已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权利人或在先申请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规定,通过异议程序请求商标审查部门对相关申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在异议理由中,异议人须阐明相关情况,既要主张在后申请商标的标识与其在先商标的标识已经构成相同或近似,也要力证在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商品与其在先商标注册或初步审定公告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
                (三)请求在先申请(使用)保护
                
   1.商标申请人如果发现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他人申请注册并获准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与自己的申请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并且该商标的申请时间迟于自己的申请商标,或者虽然是同一天申请,但对商标的使用时间迟于自己的申请商标,商标申请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的规定,通过异议程序请求商标审查部门对相关申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在异议理由中,异议人须将相关事实表述清楚。在异议材料中,须提供能够证明自己的申请商标先于被异议商标申请的证据,或者能够证明自己的申请商标先于被异议商标使用的证据。
                
   2.在先使用人如果发现他人申请注册并获准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与自己在先使用同时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实际作为商标使用的商业标识(包括产品外观、商业标识、作品名称、人物形象、美术图案、声音、立体造型、企业商号、个人姓名、个人肖像等),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构成相同或近似,在先使用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通过异议程序请求商标审查部门对申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在异议理由中,异议人须将相关事实表述清楚。在异议材料中,须提供能够反映其通过相关活动对在先使用商业标识的在先使用时间、使用商品、使用人、使用标识等证据,申请商标的申请人应当知晓异议人对其在先使用商业标识使用情况的证据,以及在先使用商业标识在申请商标申请前已经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证据。
                (四)请求在先权利保护
                
   如果在先权利人发现某个获准初步审定公告的申请商标侵犯其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通过异议程序请求商标审查部门对申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在异议理由中,异议人须明确主张该申请商标所侵犯的是何种在先权利类型和权利事项。在异议材料中,须提供足以证明其享有相关在先权利的证据。
                (五)请求排斥恶意保护
                
   1.生产经营者如果发现自己正在使用或准备今后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被他人恶意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初步审定公告,生产经营者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通过异议程序请求商标审查部门对申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在异议理由中,异议人须将相关事实表述清楚。在异议材料中,须提供能够证明恶意申请人对相关商标的申请并非出于使用目的的证据(如恶意申请人及其关联人非正常地大量申请商标的记录,或曾经对国内外知名商标的非正当抢注记录,或将他人享有的著作权、名称权、肖像权等通过商标注册程序已经据为己有或试图据为己有的记录等)。
                
   2.生产经营者如果发现自己的商标被其代理人或代表人擅自申请注册,或者被明知该商标使用情况的利益相关人擅自申请注册,生产经营者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的规定,通过异议程序请求商标审查部门对申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在异议理由中,异议人须将相关事实表述清楚。在异议材料中,须提供能够证明商标申请人与其存在代理或代表关系的证据,或者能够证明商标申请人与其存在合同、业务往来等关系的证据。
                
   以上商标异议切入点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要异议人在异议申请中表达的事实清楚、阐明的理由充分、提供的证据有效,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应该是很有可能获得支持的。
                三、不同切入点的商标异议应如何提出异议请求
                
   虽然商标异议可以选择不同的切入点,但异议时所提出的主要请求应该是共同一致的,即明确提请商标审查部门对被异议商标在其全部申请商品或部分申请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略有区别的是,基于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异议除了需要提出以上主张,还应该就所引证商标于某个时间点已经在某种或某类商品上驰名的事实作出清晰的表述,并须明确地提出认定驰名商标请求。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无论是基于哪个切入点提出商标异议,均应该以固有事实为基础,以现行商标法律法规为依据。异议人可以为了自身权利的最大化而据理力争,但切不可因为片面追求权利而夸大和虚构事实,也不可为了避免不利结果的产生而刻意回避和隐瞒事实。唯有如此,才能更加有利于商标审查部门又好又快地对异议申请作出决定,也更加有利于异议人又好又快地对涉及相关商标(商业标识)的后续事宜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安排。(作者 葛留祥)作者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