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2022年6月2日,欧盟法院总法务官对两件分别来自卢森堡和比利时的涉及Christian Louboutin红鞋底商标侵权的案件请示给出联合意见(C-148/21以及 C-184/21),认为亚马逊商户投放广告侵犯他人商标权,但亚马逊不是商标使用人,不需承担商标侵权的直接责任。
亚马逊采用复合经营模式,既有自营,也为第三方商户提供商业平台,所以它的网站上既发布自营产品广告,也发布第三方的商业广告。
著名法国鞋履设计师Christian Louboutin在比利时和卢森堡分别起诉亚马逊,称后者网站上发布的红底高跟鞋广告侵犯了它的欧盟和比荷卢位置商标,其中的红色是潘通色号18-1663TP,使用在25类的高跟鞋等商品。
Christian Louboutin审理中,比利时和卢森堡的国内法院提请欧盟法院初裁,对亚马逊这种复合经营的商业平台是否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进行明确。
总法务官意见指出,在这种商业模式中,到底谁在使用商标,应当以平台的使用者的认知来判断。根据既往判例(C-236-8/08),一谈到平台的使用,其实已经假定了至少有第三方在使用。平台的使用者要把两者识别为一体,才能说平台有商标使用的行为。仅仅因为亚马逊的广告和第三方的广告位置相邻,不足以让合理知情且具备合理的观察力的网站使用者将两者视为一体。即使亚马逊的广告和第三方的是混在一起的,广告内容也总能清楚地分出哪些是亚马逊直营还是第三方。同理,亚马逊提供的仓储、运输等服务,虽然对销售有积极贡献,也不构成商标的使用。
当然,前述法务官意见对于欧盟法院不具有约束力,不排除会欧盟的初裁会与此不同。(张林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