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张月梅的商标文
公司名称可以使用任意的文字吗?不可以。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比如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的文字,不得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等。
那么,公司名称如果使用了他人的知名商标会怎么样呢?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哪怕他人的商标本来只是你公司名称中地名的组成部分,如在朝阳市注册的朝阳新策橡胶有限公司,就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均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2021)苏民终1721号民事案件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中策公司(一审原告)分别于1999年、2000年申请注册“朝阳及图”“朝阳”商标。自核准注册以来,中策公司一直长期持续使用前述商标,在轮胎行业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商誉,其中“朝阳及图”商标两次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还于2004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中策公司目前也已发展成为轮胎制造领域的知名企业。中策公司涉案商标及字号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在考虑到涉案商标知名度以及中策公司长期从事轮胎行业并具有相当影响力的情况下,新策公司及晶泰公司(一审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朝阳新策”“朝阳新策轮胎”等文字,容易让相关公众对于被控侵权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新策公司以“朝阳新策”作为企业字号注册登记,在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上述企业字号,超出正当使用范畴,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新策公司上诉称,其公司注册地在辽宁省朝阳市,公司名称中“朝阳”二字系地名,且系经合法注册取得,未突出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对此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一般来说,当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的,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正当使用该地名来表示商品与产地、地理位置等之间的联系,但在作为商标的知名度明显高于地名时,如果有证据显示,他人使用该地名并不是出于标注产地的需要,而明显具有攀附注册商标的商誉或知名度,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的故意的,则该使用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使用的范畴,应当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本案中,如前所述,“朝阳”系中策公司驰名商标“朝阳及图”中的文字部分,中策公司“朝阳轮胎”系列商品在相关市场上的知名度已经明显高于其作为地名的知名度,新策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应当尽到合理的避让义务,但其仍以“朝阳新策”作为企业名称,攀附中策公司及其注册商标商誉的恶意明显,已经超出了正当使用的范畴。虽然新策公司主张其使用该企业名称系由于公司注册地为辽宁省朝阳市,并在二审中称其在朝阳市当地有工厂或仓库,但未能向法庭提供相应的工厂厂址,亦未能说明其在朝阳市当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故对于新策公司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就注册在朝阳市的含“朝阳”企业名称做了专门的阐述,结论就是只要有着攀附他人注册商标商誉的恶意,就可能构成地名的不正当使用,目的还是打击不诚信行为,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
这件案件至少有两点启示。
一是不要通过各种手段去攀附他人商标的声誉。权利人眼不瞎,法官也不傻,本案最终是两被告赔偿原告30万元,朝阳新策橡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在企业名称“朝阳”二字后加上“市”字。
二是企业最好也不要用地名做商标,省去打官司的麻烦。“朝阳”确实是寓意美好的词汇,企业用作商标可以理解,车轮向着朝阳驶去,想想都是美好的未来。但是辽宁有个朝阳市,北京有个朝阳区,这两个地方的企业名称必然都会含有“朝阳”的字样。这就难免就给个别人浑水摸鱼的机会,多了类似本案的麻烦。(张月梅)